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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座式通識課程實施要點

發佈單位 :

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講座式通識課程實施要點

92.12.17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
93.03.17 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
  1. 為整合通識各領域之課題,邀請學有專精或具實務經驗之教師,以精闢的演講方式講授,增進通識課程教學效果,進而提高修習人數,故開設講座式通識課程,特制定本要點
  2. 講座式通識課程分別自本校人文藝術、歷史社會及自然科學三大通識領域中訂定主題開課,每週上課二小時,計二學分。
  3. 課程內容計畫須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始得開課。
  4. 講座式通識課程之執行,第一週由主授教師介紹課程結構、各週受邀演講者背景、專長、及課程評量方式;第二週起由校內外不同演講者輪流講授;期中、期末考週則以進行綜合測驗為原則。
  5. 除主授教師外,講座式通識課程得聘用隨堂師一名隨同聽講,負責協助主授教師安排聯繫各週演講人、批改學生隨堂筆記、登錄成績及登記學生出席情形等。若無法聘用隨堂教師,得由相關系所之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為宜。
  6. 學生以電腦選課方式辦理選課,選課人數上限為 320 人,上課地點以圓型教室為原則。
  7. 講座式通識課程之學習評量方式有三:(一)上課筆記;(二)出席情形;(三)期末綜合測驗。
  8. 學生聽講現場做筆記,每次課後當場繳交,經隨堂教師(或教學助理)批改後還給各生。筆記用紙統一由通識教育中心提供。
  9. 出席情形每次上課以學生證親自刷卡、或利用簽到單親自簽名為憑。
  10. 學期綜合測驗之題目,由每週演講者就其演講主題提供三至五題測驗題,由隨堂教師(或教學助理)彙整,經主授教師同意後測驗。
  11. 經費支用標準:
  12. (一)主授教師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核計授課時數,若有超支,依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,不另發給其他費用。

    (二)所邀校內、外演講者皆依本校講座鐘點費標準計,另可發給撰稿費。校外演講者之交通費核實支給;校內演講者不得再計入授課時數。

    (三)隨堂教師以與主授教師合開課程為原則;若改聘教學助理,則依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助理費用標準支給。

  13. 本要點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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